里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代管服務用戶約定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里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本公司)業務係指本公司所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
 
第二條:
本公司所有交易均以新台幣為交易貨幣,且所有服務之陳列價格均已含稅。

 

第三條:

1

本公司有義務保護貴用戶之隱私,並不得將貴用戶個人資料資訊及其相關交易資料資訊出售或出借。

    2. 本公司得基於業務需要使用貴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於本公司內部使用。但貴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除外。
3. 本公司對貴用戶向本公司所所承租之磁碟空間及所設置之網站,如貴用戶用於不法之行為時,本公司對檢察官、警方及調查局等相關單位調查,有義務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章 服務內容及其限制
 
第四條:
1.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
    2. 貴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向本公司另行提出要約請求,本公司對貴用戶之特殊需求得為接受與否之決定。公司同意時,本契約即視為成立。
 
第五條:
1. 本公司所提供之網站代管服務,除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外,並無償提供貴用戶使用各種額外功能及程式,且盡其所能加強或增加。
    2. 由於所有的附加功能皆無償供貴用戶使用,本公司無為貴用戶服務之義務,但本公司仍將秉持誠信為用戶做成各項系統說明書解說,以便貴用戶使用。
    3.

無償所提供功能,如程式、系統功能等,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貴用戶僅得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因此所生之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
1.

所有的功能程式,皆由後端可以直接安裝產生,安裝方式本公司將於租用時隨同附詳盡說明。但貴用戶如欲委請本公司代辦安裝等額外服務,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2. 如貴用戶有使用上的問題請參閱說明指示,若說明指示內有未盡詳細之處,貴用戶得至本公司網站上以留言版上留言方式詢問。
    3.

本公司對無償提供用戶使用之軟體並不提供電話客戶服務,貴用戶如欲請求電話客戶服務,本公司得酌收費用方提供服務。

 
第七條:
1.

使用發布權僅限於貴用戶向本公司承租之磁碟空間及其貴網站,不得於下載後提供販賣、複製發送及發布於非向本公司所承租之磁碟空間內的網站,亦不得利用其路徑散佈提供對外連結。

    2.

本公司如發現貴用戶違反前項規定,本公司將以侵權行為視之,供貴用戶資料,便於本公司伸張其權力,貴用戶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八條:
1. 本公司替每一個用戶的每一部主機網址,僅提供一次的搜尋引擎免費代登錄服務。
    2.

本公司所提供登錄搜尋引擎之服務,本公司將以用程式使貴用戶所提出的內容登錄在本公司所提供的搜尋引擎內。但各大著名搜尋引擎屬其各公司之產品,本公司無義務保證各大著名搜尋引擎將登錄貴公司之網站於其搜尋引擎內。

 
第九條:
1. 貴用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
    2.

違反前項項規定,本公司經通知貴用戶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統或其他用戶使用之障礙者,本公司得逕行暫停用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暫停使用期間用戶仍須支付費用。

 
第十條:
1. 貴用戶使用本業務之當月總頻寬流量亦不得超過主機方案所協議當月可使用流量上限。若貴用戶流量超額使用,則貴用戶需以每一個GIGA BYTE為單位,支付超額流量費予本公司。
    2. 貴用戶如未於本公司所請求之時間內繳交費用,本公司得暫停用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3.

貴用戶為維護一己之權益,應對自己所放置之程式應隨時注意流量,控制可能超出的流量費用。

 
第十一條:

因本公司之因素致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本公司將另提供提供斷線期間五倍的時間賠償於貴用戶。但無法使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公司,或得歸因於於不可抗力之事由,如天災、地變、戰爭等,本公司則不為任何的賠償。

 
第十二條:
1.

本公司對貴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

    2.

對貴用戶所存放於本公司所提供磁碟空間之資料,如該資料毀損可歸責於本公司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此外本公司對貴用戶因資料遺失所生之其他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3.

貴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貴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第十三條:
貴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貴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第十四條:
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
 
第十五條:
1.

貴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證貴用戶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貴用戶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貴用戶如因前述事由而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

貴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其因而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1.

本公司基於合法永續經營理念,貴用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磁碟空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
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
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廣告信件,而所有大量郵件之發送亦不得造成本公司系統主機運作之障礙;
不得於網站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公然張貼涉及誹謗、恐嚇他人之言詞
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
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2. 本公司為確信網頁內容之合法性,本公司將不定期檢視本公司所出租於貴用戶的磁碟空間。
    3. 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得刪除違法之網頁內容,並得暫停或終止貴用戶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貴用戶自行承擔。
    4.

凡因違法本條規定,而刪除、暫停或終止服務,貴用戶不得申請退費;此外因此致本公司損害發生者,除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十七條:
1.

為維護本公司主機的品質與穩定性已極為戶所有用戶權益,本公司得不經通知而限制或移除大量耗用本公司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之程式。

    2. 貴用戶如承租公司型及其以上之方案,雖得放置任何程式,但若仍造成本公司系統資源之嚴重消耗,本公司得先為緊急處置。經本公司通知後,貴用戶仍未改善,本公司得不再另行通知逕予移除。
 
第十八條:
貴用戶利用網路業務查詢證券交易資料資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資訊及期貨交易資料資訊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本公司對貴用戶之租用得暫停、終止或其他必要處分,且因而所生之一切責任由貴用戶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1.

貴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因本公司之事由致使貴用戶無法使用網路業務者,本公司依各該業務之契約條款扣減費用。

    2.

貴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貴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3. 如因貴用戶自身租用之實體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貴用戶應自行聯繫實體線路服務提供者進行維修,本公司不負線路維修及貴用戶之損失。實體線路之損害如因天災、地變或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亦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4.

貴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本公司有義務保障貴用戶線上交易安全,本公司網站所有線上刷卡付款機制皆符合SSL之規定,我們擁有SSL (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電子資料傳輸協定)及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安全電子交易協定)和VERIFIED by VISA(VBV)三種安全加密方式,在安全的購物環境下進行線上交易。
  第三章 申請、變動、終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1. 貴用戶同意租用虛擬主機於本公司之磁碟空間裡,為因網際網路相關服務變化迅速,本公司得根據需要於將來修改會員合約時,並於首頁最新消息裡公告修改之內容,本公司對貴用戶將不另為個別通知。
    2.

如貴用戶不同意修改的內容,應通知本公司停止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請勿繼續使用本虛擬主機。如貴用戶繼續使用本網服務,本公司將視為貴用戶已同意並接受本公司規範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第二十二條:
1.

貴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貴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以正本申請辦理。

    2.

貴用戶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貴用戶需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1. 貴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貴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貴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
    2.

為保障貴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益,貴用戶須於申請租用時自行填寫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

 
第二十四條:
1.

貴用戶如要求本公司代為向網路中文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網路中文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本公司。如因貴用戶所提供之資訊錯誤,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2. 貴用戶之網域名稱如係本公司所贈與或代辦,將以本公司名義申請。倘嗣後貴用戶欲將網域名稱之佔有移轉於貴用戶,本公司於貴用戶向本公司請求提出移轉佔有之通知後,本公司應無條件提供轉移申請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文件資料,以利貴用戶移轉網域名稱之佔有。
    3.

貴用戶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貴用戶未通知本公司所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五條:
1.

本公司有權審核貴用戶的申請許可與否,如貴用戶啟用後有大量的消耗系統資源程式,本公司將經通知貴客戶後移除該程式。

    2.

貴用戶如因此而拒絕繼續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本公司將依照貴用戶所以繳納之費用除以十二等分以計算使用期間,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並加計因交易所產生之稅額及所贈與網域名稱之申辦費用後,其餘部分將退還貴用戶。

 
第二十六條:
1. 貴用戶申請租用本公司網路業務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將以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貴用戶如有疑義或不滿意而欲停用,應於啟用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全額退費。
    2.

貴用戶於啟用日後七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視為貴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貴用戶所承租本公司之服務需至契約約期終止日止。

 
第二十七條:
1.

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2. 本公司所有服務繳費方式皆以年繳方式計;貴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週年者,各項費用仍以一週年計。但非因貴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依月計費,但須加計因交易所生之稅額。
    3.

本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費用收費。

 
第二十八條:
1. 貴客戶於線上申請租用虛擬主機後,本公司於收到訂單後將通知貴用戶繳款。
    2. 貴用戶繳款後為確保安全,應告知本公司為確認,本公司於確認繳費無誤及貨品項目後,本公司將儘速為貴用戶開啟帳號。
    3.

本公司將於收到款項並確認無誤後,至晚將於隔月寄出發票。

 
第二十九條:
1. 貴用戶應繳之各項費用,貴用戶應依本公司之通知繳費。
    2. 本公司之通知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主,並以貴用戶所登錄資料為準。貴用戶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者,應至本公司網站更新貴用戶資料。
    3. 貴用戶對逾約定流量或因其他原因所生之超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
    4.

如有違反前項而不按時或拒為支付繳納之情事時,本公司對用戶所承租的磁碟空間不論到期與否,除得直接暫停服務外,並將持續請求未為給付之款項。

 
第三十條:
貴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
 
第三十一條:
貴用戶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本公司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
     
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終止時得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

貴用戶於終止時應結清應繳之費用,如有逾期本公司得請求貴用戶對未結清之金額按月支付1.5%之遲延利息。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二個月前通知用戶,貴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第四章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受中華民國法令所約束,凡解釋與適用一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

     

凡本公司與用戶租用網路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應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